拘役五個月罰金三千元 廈門首例高空拋物罪案判了

漫畫/張平原
廈門網訊(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)昨(zuo)日(ri),海(hai)滄(cang)法(fa)院(yuan)公(gong)開(kai)開(kai)庭(ting)宣(xuan)判(pan)被(bei)告(gao)人(ren)胡(hu)某(mou)高(gao)空(kong)拋(pao)物(wu)罪(zui)一(yi)案(an)。經(jing)審(shen)理(li),海(hai)滄(cang)法(fa)院(yuan)依(yi)法(fa)認(ren)定(ding)被(bei)告(gao)人(ren)胡(hu)某(mou)構(gou)成(cheng)高(gao)空(kong)拋(pao)物(wu)罪(zui),判(pan)處(chu)拘(ju)役(yi)五(wu)個(ge)月(yue),並(bing)處(chu)罰(fa)金(jin)人(ren)民(min)幣(bi)三(san)千(qian)元(yuan)。該(gai)案(an)係(xi)全(quan)市(shi)首(shou)例(li)高(gao)空(kong)拋(pao)物(wu)罪(zui)案(an)件(jian)。
7月14日晚8時(shi)許(xu),家(jia)住(zhu)廈(sha)門(men)某(mou)小(xiao)區(qu)的(de)陳(chen)女(nv)士(shi)一(yi)家(jia)三(san)口(kou)正(zheng)在(zai)小(xiao)區(qu)內(nei)散(san)步(bu)。突(tu)然(ran)間(jian),一(yi)個(ge)酒(jiu)瓶(ping)從(cong)高(gao)空(kong)墜(zhui)下(xia),在(zai)孩(hai)子(zi)腳(jiao)邊(bian)砸(za)得(de)四(si)分(fen)五(wu)裂(lie)。通(tong)過(guo)小(xiao)區(qu)物(wu)業(ye)提(ti)供(gong)的(de)現(xian)場(chang)監(jian)控(kong),民(min)警(jing)迅(xun)速(su)鎖(suo)定(ding)該(gai)棟(dong)住(zhu)宅(zhai)樓(lou)高(gao)層(ceng)業(ye)主(zhu)胡(hu)某(mou)為(wei)嫌(xian)疑(yi)人(ren)。
經家人勸說,胡某主動到派出所自首,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。原來,當晚8時許,胡某於酒後與家人發生爭吵,一時情緒失控,先後將一酒瓶和一碟子從家中陽台(33樓)扔下。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路上,對恰好經過該處的業主造成驚嚇,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受損。
經法院查明,除7月14日外,在2021年6月22日,被告人胡某飲酒後在廈門市海滄區的住處,因瑣事與家人爭吵後,還曾將塑料兒童護欄從位於33樓的家中陽台窗戶扔出,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路上,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受損。
9月26日15時許,在本案審理期間,胡某在廈門市海滄區的住處,再次將使用過的紙尿褲等從位於33樓的家中陽台窗戶扔出,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上,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受損。
海hai滄cang法fa院yuan認ren為wei,被bei告gao人ren胡hu某mou法fa治zhi觀guan念nian和he安an全quan意yi識shi淡dan薄bo,在zai居ju民min小xiao區qu內nei從cong建jian築zhu物wu高gao空kong拋pao擲zhi物wu品pin,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,其qi行xing為wei已yi構gou成cheng高gao空kong拋pao物wu罪zui。公gong訴su機ji關guan指zhi控kong的de罪zui名ming成cheng立li。綜zong上shang,依yi法fa判pan處chu拘ju役yi五wu個ge月yue,並bing處chu罰fa金jin三san千qian元yuan。
【法官說法】
高空拋物行為+情節嚴重程度
認定高空拋物罪
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具體而言:
一是實施“高空拋物”的行為。關於“高空”的認定,物品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。如居民樓、辦公樓、商場等“建築物”,腳手架、施工電梯、吊裝機械等“其他高空”。“拋擲物品”,即向外投、扔、丟棄物品的行為。
二是達到“情節嚴重”的程度。“情節嚴重”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判斷:如高空拋擲行為的次數、拋擲的高度及物品種類、拋擲位置是否為人員密集區域、拋擲時間是否屬於出行高峰、拋擲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。
本案中,被告人胡某平多次從位於33樓的家中陽台拋擲瓷盤、酒瓶、塑料兒童護欄等物品,砸落在小區業主進出樓道路上,對途經該處的小區業主造成驚嚇,其行為已達到“情節嚴重”的程度,法院據此綜合認定被告人胡某平構成高空拋物罪。
【相關鏈接】
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
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
2021年3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施行,“高空拋物罪”單獨入刑。“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製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。”
此外,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,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;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
也就是說,誰拋的物誰擔責;找不到拋物的人,那不能排除嫌疑的人要擔責。
為了避免“全樓背鍋”的情況,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機關負有依法及時調查、查清責任人的職責。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,如果真正的“罪魁禍首”現身,可以向侵權人追償。
據新華社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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