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明健在卻被公證死亡 九旬老太打贏官司分得兒子百萬遺
村民老王(化名)於2019年死亡,留下了兩處房屋。2020年拆遷後,老王村裏的兩處自建房獲得拆遷安置補償款近千萬元,均由老王的遺孀古女士(化名)領取。然而,被公證處出具的《公證書》證明“已死亡”的老王母親——已經年過九旬的邱老太(化名),zheshihouwenxunganlai,jiangerxifuhesunzisunnvgaoshangfating,renweizijiyeyinggaifendechaiqiankuan。yuanlai,sunbeimenshuo,kaijuqiulaotaidesiwangzhengmingshushiyinweizheyangcainengyougunvshijichenglaowangquanbuyichan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是繼承糾紛。2020年,村委會出具的《親屬情況證明》載明“老王父母不詳,已先離世。”公證處出具的《公證書》以上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委會情況說明來認定邱老太已死亡,與事實不符,故該《公證書》內容與事實不符,法院均不予采信。
兩份拆遷安置協議書的補償款,屬於夫妻共有財產。其中50%份額屬於古女士所有,另50%份額的拆遷補償款近500萬(wan)元(yuan)屬(shu)於(yu)被(bei)繼(ji)承(cheng)人(ren)老(lao)王(wang)的(de)遺(yi)產(chan)。拆(chai)遷(qian)安(an)置(zhi)補(bu)償(chang)款(kuan)已(yi)全(quan)部(bu)發(fa)放(fang)並(bing)由(you)古(gu)女(nv)士(shi)領(ling)取(qu),邱(qiu)老(lao)太(tai)主(zhu)張(zhang)繼(ji)承(cheng)上(shang)述(shu)房(fang)屋(wu)的(de)拆(chai)遷(qian)安(an)置(zhi)補(bu)償(chang)款(kuan),有(you)相(xiang)應(ying)的(de)事(shi)實(shi)和(he)法(fa)律(lv)規(gui)定(ding),法(fa)院(yuan)予(yu)以(yi)支(zhi)持(chi)。
故被繼承人老王的遺產應由邱老太、古女士和三位子女五人共同繼承,各分得五分之一的遺產,邱老太可繼承獲得遺產的五分之一份額約1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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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十三條規定:“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,具有民事權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權利,承擔民事義務。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故死亡是民事權利消滅的前提。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進行登記的機關是公安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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